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当事人于案件一审期间并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利,而在二审阶段方才明确提出此类抗辩的,则需得到人民法院的尊重和认同,除非当其掌握了新产生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相关请求权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同时,为确保法律程序的规范性与严谨性,对于那些未遵循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未在一审期间就合法有效的诉讼时效抗辩提起主张的当事人,以及在二审期间因诉讼时效期満为由申请再审查或者提交再审抗辩的主体,均不得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文并未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提出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无论是通过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来表达诉讼时效抗辩权,都是被允许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