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并非劳动者自身过错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工伤案件中,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如下补偿权益:
首先是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为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提供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其次包括了治疗工伤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与康复疗养费用;
再者,为其安装配备伤残辅助器具所产生的必要支出也应得到补偿;
针对生活无法依靠自己独立完成的劳动者,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明确认证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此外,还包括了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