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工伤鉴定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其次是填写《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
第三项必备资料为已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同时还需提供市级工伤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及收取此份鉴定报告的确切日期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另一项必需的材料为被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此外,还需提供与此次鉴定相关的所有病历材料;
最后,在医疗终结之后,还需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作为补充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