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畜禽养殖场所进行拆迁补偿时,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首先,根据养殖场地在拆迁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0%到100%,向被拆迁方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其次,根据养殖场内建筑物的最低建筑成本价格进行补偿。
再者,对于由于拆迁而导致的生产经营停滞所造成的损失,将依照前三年的全年总收入,计算出合适的停产停业期限,然后以此为依据,给与相应的经济赔偿。
此外,为了确保养殖户的正常运营和设施设备的搬迁顺利,将支付必要的搬迁费用。
最后,考虑到拆迁后需要重新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应当给予适当的安置扶持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