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建筑物所在范围内(如小区、大厦等)公共道路两旁所设立的停车位置,系业主共有财产范畴,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并无权利擅自安装地锁或向使用者收取停车费用。
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欲使用上述共有车位开展诸如停车收费等商业运营行为时,必须事先获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大会的批准,并且在取得同意后,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维护和保养这些停车设施及其相关设备。
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还需对所收取的费用进行公开透明的财务披露与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