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拆迁补偿的具体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是货币补偿方案,这一方式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深入评估,据此计算出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理有据的多元赔偿金额;
其次是产权置换,也称之为产权调换,其依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又可以细分为两种置换模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结算差价即可实现异地房产的调换;
最后是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鉴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虚高不下,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因此,这种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有机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