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撤销合同的界定标准如下:
首先是因重大误解所导致成立的合同;
其次是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
再次则包括了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他人之危,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形下所达成的合同。
针对这类可撤销的合同操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进行裁决和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