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被征收方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房屋产权调换方案。
在被征收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策略的前提下,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为其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产,同时与被征收方共同核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当涉及到由于旧城区改造而导致的个人住宅征收时,若被征收方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为其提供改造区域或邻近区域的房屋作为调换对象。
关于商铺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搬迁费用;
以及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商铺拆迁必须给予租户赔偿,但如果租赁关系中确实存在给承租人带来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有权向出租者提出赔偿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