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建议您遇到土地纠纷时采取以下步骤解决:
首先前往当地乡村政府或土地管理所寻求帮助;
若未能得到妥善处理,您可继续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耐心等待受理机关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假如调解无果,他们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若您对此决定存在异议,有权利在接收到决定后的30个自然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