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欲构成本罪名者,需满足如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人需具有特定身份;
其次,其犯罪动机须为过失;
再者,该犯罪侵害的主要对象为国家相关部门对于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严格管控措施以及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
最后,该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在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未能依循规定流程进行必要的检测工作或违背其他相关操作规程,从而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直接且严重的危害性后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