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缓刑罪犯进行减刑时,相关的监督管理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建议,经过公安机关认真审查并提请当地(即缓刑执行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对于被判处拘役且被宣告缓刑的情况,该裁决权属于当地基层人民法院;
而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宣告缓刑的情况,则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行使裁决权。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缓刑犯的减刑,应由负责对其考察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查提请当地(缓刑考察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其中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