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三类刑事自诉案件:
第一种是指对于被害人有证据支持的轻微刑事案件;
其次,若被害人能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对被告人的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但相应的公检法机关却未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时,也可进行刑事自诉;
最后,当被害人能够证明对被告者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这种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和危害,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追究时,同样可以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