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结婚前购房,而婚后的房贷则是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和还款的情况下,在不动产权属的登记中,它会被置于首付款缴纳者的姓名之下。
然而,如果在离婚之时,夫妇双方无法就此不动产的处理方式达成共识,那么法庭有权对此进行判决。
2.若在上述情况下,夫妇双方仍然未能就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将有权利判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此基础上,对于夫妇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