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伙人拖欠薪酬,而新的合作方应负责进行赔偿。
作为新的合作伙伴在洽谈之前,原合伙人有义务向其详细介绍原有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及财政状况,因此新伙伴在自愿加入之后,便需要为入伙前后该企业所产生的债务负起不可追索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新的合资格成员在加入团体的过程中,除非先前已有明文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行作出例外的条款,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同时还要依照法定程序以书面方式签署入伙协议。
在此过程中,原合伙人务必向新伙伴全面真实地披露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现状以及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进一步宣称,新入伙的合作者将同原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也要承担同样的责任。
若入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情况,则按照约定执行。
新加入的合作方对于入伙前原企业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将承担不可撤回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