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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花都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5-04 13:25:23 已帮助21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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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了确保征收土地活动的公正与合理性,我们应当向被征用农民给予充足且公平的补偿金,以保障其原本的生活水平不受到影响,并且在长久的生活之中,他们也能够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
同时,在征收土地活动中,必须依法、全额且准时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款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地面附属设施和青苗等的补偿款,同时还要事先为被征地农民准备好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额度,是由省级、自治区级及直属市通过制定和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进行决策的。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需要全面思考和兼顾诸如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高低、土地区位优劣、土地供需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众多要素,并且每隔三年便需要对其进行调整或重新出台。
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面附属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应由省级、自治区以及直属市自主进行制定。
而对于其中所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我们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并致力于改善其居住环境,以充分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为主旨,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给他们建造房屋,或者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样化的方式,来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
另外,我们还需要对因为征收行为所导致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进行补偿,从而切实保证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他们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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