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函具有法定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邀请函应被视为“邀约”的形式,具体而言,即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并愿意与另一方当事人就此达成协议时所做出的意向性表达。
一旦录用通知被成功送达到受邀者手中,那么它将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之后又单方面地改变主意,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