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劳动合同期结束后,尽管劳资双方并未签署续约文件,然而,若员工持续提供劳务且雇主亦无表示反对之意,那么可被视为双方合意以原有约定义务为基础继续履行原协议。
然而,无论任何一方选择退出劳动关系,当地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仍有劳动者于原用人单位就业,若原用人单位并未对此予做出任何回应或反对意见,则视为双方共同商定以原有的条件继续履行该份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续约,这是指在现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当当事人双方通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决定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类似或者有所差异的新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