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可对其进行约一年的减刑处理,具体减刑数目则需视其在狱中的行为表现而定。
但是,减刑的幅度必须严格遵循规定,即不能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对于每一个罪犯来说,他们在服刑期间都会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并且这一考核将以一年为一周期。
每个月会有一次考核结果的记录并予以公示,罪犯通过获取符合要求的积分来获得奖励及嘉奖,同时也将依据这些奖赏与重量级嘉奖的数量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整体表现来申请相应的减刑处理。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令,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若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循各项监规制度,积极受教改造,确实具有悔过自新的优良表现,或者还能够取得某些特殊的立功事迹,那么便具备了减刑的资格。《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