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生产伪劣商品行为的犯罪案件,其立案标准如下:
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存在掺入杂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合规产品时,若涉嫌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皆可予以立案处理:
1.涉嫌售出的伪劣商品销售额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
2.虽然尚未实际售出伪劣商品,但该批未出货的伪劣商品价值已经达到了人民币十五万元及以上。
3.尽管售出的伪劣商品销售额未能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但是将已售出商品的销售额乘以三倍之后,再与尚未售出的伪劣商品价值相加,总和超过了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