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谓员工的工伤假期其实涵盖了停工留薪期间的范畴,然而这一时间段的长度通常不超过十二个月,除非员工的受伤程度特别严重或者其状况极为特殊,才能够申请延长至多十二个月的时间。
其次,有必要强调指出在此停工留薪期限之内,员工享有的原本工资福利待遇并不发生改变,依然由所属单位按照每月固定的形式进行支付。
另外,如果工伤员工成功地取得了伤残等级鉴定之后,便会停止发放此前所享受到的原有待遇,从而依照法规要求转而享有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