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土地“以租代征”这一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的。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严禁出让、转让或租赁给非农业用途进行使用;
但是,如果该土地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那么因破产、合并等因素导致土地使用权实质性的变更则可以获得例外处理。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以租代征”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