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款分配问题,可依据当事人双方自我规约原则进行处理。
在众多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应该始终贯彻尊重自由意愿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设立、修改或终结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也要遵守公正原则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的维护和安排。
至于具体的补偿费用,应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客观现实状况以及国家确立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来作出最终确定。
被拆迁方及其所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以上原则,不得擅自改变已定补偿方案。
若被征收方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并且遵照规定迁出原基地,那么所征得的所有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及合同签署奖励面积之和未能达到45平方米的部分,将依照评估单价的80%给予相应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