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游客们有权请求景区经营者负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旅游业者必须确保其所提供的商品以及服务能够满足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严格要求。
如果旅游业者成功获得了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认证,那么他们设施与服务水平就绝对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如果没有获取质量标准等级的认证,那么是不能够擅自使用同类质量等级的称谓以及标识的。
因此,当各位在游览风景区时,购买并接受门票的景区已经承担起保障参观者人身安全的义务,理应为大家提供至少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攀岩设施。《旅游法》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因此,游客到景区有偿旅游,收受门票的景区负有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提供不低于相应标准的攀岩设施。
由于旅游设施不达标导致的游客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可知,游客可以要求景区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