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的确权争端问题,我们提供如下解决建议:
1.协商方式:
当公民之间涉及到宅基地的纠纷时,首要采取的解决办法应为双方协商,以达到互惠共赢的局面;
2.行政手段:
在公民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法人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宅基地争论,可申请各下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职能更高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处理;
3.法律途径:
倘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此举意味着,公民因使用土地而引发的权益纷争,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法规规定,先行经过相应行政机构的裁决。
在此情况下,如对裁决决定仍感不满,方可寻求人民法院的介入。
反之,未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将不会被受理和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