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将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上级法院更为适宜,则可赋予其相关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当被害者因其所受到的犯罪行为导致物质方面的损失时,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利起诉附加民事诉讼部分。
二、鉴于被害人已经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合法代表人和接近亲属有权利发起附加民事诉讼。
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的范围内,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以提出以下赔偿主张:
人身伤害赔偿(1)医疗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但其上限应以从医学角度看治疗身体损伤所需为准,并不包含因美容、康复治疗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2)误工费:
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准,同时不得超过当地目前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
代表因治疗需要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其数额上限需参照医院实际护理人员的收入所得。
(4)交通费:
以必要和实际花费为准。
(5)住院伙食补贴费:
按照当地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来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被害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并采用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础进行计算。
(7)丧葬费:
依照法院所在地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员工平均月薪为基础,计算出连续六个月的总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