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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A市B区C村D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A市B区人民法院12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刑期过重、赔偿金额过高。现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予以改判,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A市B区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左第一掌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5d条规定“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应为轻微伤。但是A市B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却是左手第一掌完全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d 条规定,其损伤程度应为轻伤二级。两者对于病情有出入,但是没有合理解释,况且不能排除是李某出院后自己扩大伤情的可能性。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已经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但是原审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损伤程度是上诉人有罪和无罪的定罪依据,对本案有极大影响,应查证。

2案件起由是李某故意挑衅,先动手殴打上诉人,上诉人被动还手,原审法院已经确认李某在本案也有一定过错。此外,本案是邻里间矛盾,上诉人归案后也对案件事实坦白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即便本案能够认定上诉人构成本罪,但原审法院在量刑上没有考虑本案存在的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二、原审判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过高,部分金额于法无据。

1、李某有恶意扩大损失的可能。本案案发后,李某在A市B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是左第一掌骨折,经过治疗3天便可出院,出院14天后,李某又入院治疗,并住院长达120天。第二次住院诊断结果与第一次一样。掌骨骨折,经过固定后伤情已经稳定,医院同意李某出院也足以证明,李某根本没有必要再次住院120天,不能排除李某故意扩大损失的可能。况且,有多名证人可以证明,李某所谓的“住院”期间,实际是在家里,而且手已经痊愈无须包扎能够干活。此有证人及视频为证。

2、原审法院认定李某误工费的标准43327元/年于法无据。

3、护理费没有医嘱证明。

4、交通费没有发票证明。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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