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会引起继承权的丧失:
(一)蓄意谋害被继承人;
(二)为了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进行刺杀和伤害;
(三)严重遗弃被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实施严重的虐待行为;
(四)伪造、篡改、隐蔽或摧毁遗嘱,情节严重者;
(五)使用欺骗性或强制性的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改变或者撤销遗嘱,情节恶劣者。
如果继承人存在以上第三种至第五种行为,但确实有悔过表现,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容或者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会因此而丧失。
然而,若受遗赠人有上述第一款所述行为,则其将失去接受遗赠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