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东为夫妇的情况下,关于对公司的投资与股份转让问题,夫妇可根据个人意愿与合意进行协商处理,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通过法律途径裁决。
而在夫或妻并非公司股东,且此笔出资是属于夫妇共有财产的前提条件下,同样应先由夫妇双方自行商议如何分配这部分出资。
然而,若经协商后决定将股权转让予非股东的一方,必须征得公司股东人数过半数的同意方可实施;
如协商无果,则需交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倘若出资本身并不属于夫妇共有的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便无需对此类出资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