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双方经过充分商议达成共识,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且女方无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同时也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任何负面影响,那么女方有权选择不对子女进行抚养。
2.对于那些需要支付抚养费的女方来说,若其长期患有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先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金额履行支付义务,然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那么女方可以考虑暂时停止支付抚养费。
3.同样地,如果支付抚养费的女方因为触犯法律法规而被判处监禁改造或者劳动教养,导致其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但是当她重新获得人身自由并拥有经济来源之后,仍然应该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来履行支付义务。
4.在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再次结婚,且继母愿意承担部分甚至全部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下,作为负有支付义务的女方所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可以适当降低。
但是,如果继母并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那么生母的支付金额就不能够有所削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