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该房屋的产权证书获得时间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若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是在一方当事人婚前取得的,那么它就被视为该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它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于那些在婚后参与房改的房产,即使它们只登记在一方当事人的名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提出分割请求。
然而,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您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第一,如果您能够证明该房改房是由您和对方当事人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您需要提供购房时间的相关证明,以证明这是在你们结婚之后发生的事情;
第二,由于房改房通常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住房,因此在参与房改时,往往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工龄折算等因素。
为此,您可以向原产权单位申请调阅房改时的申请书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根据相关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产权人和其配偶将不再享有按照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赁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权利。
因此,您还可以考虑要求自己所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以证实自己确实参与了配偶单位的房改政策,并且已经无法再占用单位的房改指标等。
通过以上方式,您可以更加全面地收集到有利于您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