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视权益的途径与时间段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若未能达成共识,应交由民事诉讼庭做出明确判断和裁定。
对于那些拒绝或阻碍另一方履行探望义务的相关责任人或组织,可通过法律手段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拘留、罚款等强制性处罚措施。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探视行为实施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