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对于彼此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力。
在婚姻关系尚未结束期间内所积累的财产,皆被视为属于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除非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特殊的约定解释。
而在此种情形下,夫妻对这些共享财富拥有完全同等的支配处置权利;
2.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夫妻共有的财产基本上被认同为无效的行为。
当一个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共同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时,他们需携手分担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若在这种情况下,有部分家庭成员未获得其他成员的授权便私自作出处理拥有财产的决策,那么这一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第三方在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价格的情况下从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的人手中购买了该物品,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承认其有效性;
同时,对于其他共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的人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