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请假许可擅自离岗的情况下,若员工的旷工时长累积至一定标准,便足以构成对贵公司劳动纪律极其严重的违反,如此这般,贵司有权依法宣告与该名员工终止合约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金。
所谓“旷工”,即是在非无法避免的因素影响下,员工既未履行提前提出请假申请的义务,亦或是虽已请假但经贵司未予批准仍无法出勤的状况,这无疑是极度违背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