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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国家能强行征收吗

土地国家能强行征收吗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5-02 13:30:08 已帮助13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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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国家能强行征收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确实是允许对基本农田进行征收行为的,然而,在征收此类土地时,仍然须要得到国务院的正式批复后方可付诸实践。
具体而言,以下几类土地如被征收,则必须由国务院亲自签发批准文件:
首先,是基本农田;
其次,是除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的情况;
最后,是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超过70公顷的情况。
对于上述条款中未包含的土地,其征收事宜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并且还需向国务院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在涉及到征收农用地的情况时,应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此过程中,若农用地转用已获国务院批准,则可同步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无需再行单独办理征地审批事项;
而如果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征地批准权限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样也可同步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无须再次单独办理征地审批事项。
但是,若超出了该等地方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那么就必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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