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用房屋价值补偿:
总体而言,补偿标准须不得低於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被征用房屋类比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项价值包含了房屋本身的装饰装修及附属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搬迁补偿与临时安置补偿:
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房屋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务必向被征用人支付合理的搬迁费用,其补偿金额根据被征用房屋面积的大小,由地方政府做出具体规定。
被征用人可自由选择金钱上的补偿方式,或选择以房屋产权进行交换,若选择后者,在房屋交割之前,征收部门需向被征用人支付临时居住费用或者提供周转性住房。
待到支付临时居住费用时,应以当地所安置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3.生产经营损失补偿:
假设涉及的是营业用房的征收,对于因征收行为而产生的生产经营损失,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时间长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补偿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拆除住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