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流程,可依法征集集体所有的土地及组织或个人所拥有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物权。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征收并非无偿行为,更不可侵犯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挪用、私自分配、截留、拖欠征收补偿款项等相关费用。
针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的情况,在双方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之后,若被征收方未能履行协议约定,征收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同时,对于违法建设部分,亦可在未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