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长不超过两年。
如若土地被征收之后,经过一年仍未开始施工,需支付相应的闲置费用;
如若在连续的两个年度之内都未能得到利用,那么将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对于已经取得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如果在一年内没有进行实际使用但仍然具备耕作和收获的能力,则应由原本耕种这片耕地的集体或个人重新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负责组织耕种工作;
然而,如果一年以上还未开始动工建设,就必须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缴纳闲置费用;
如果连续两年都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那么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如果这片土地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应该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征收,即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在依法给予充分补偿的前提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的各项权益转移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关键制度之一,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中都对此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