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法律制度下,众多乡村地区土地所有权并不归属本村村民。
依据具体法规解释,于农村及城市近郊区域内的土地,除经由法律明确指出归属国家外,其余皆属于集体所有;
而对于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等,同样向属于集体资产的范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的村民仅能获取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限。
当村庄人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时,他们有权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同时其他人均应严格遵守法律尊重村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做出任何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