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倘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方在预定的搬迁时限之内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则拆迁方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救济。
另一方面,如果协商无果,拆迁人亦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在诉讼过程中,拆迁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保权益的有效维护。
申请人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