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到前后两个合同关系时,应依据相关协议条款进行准确判断,一般而言,应遵循以后续所签订合同中的约定为主导的原则行事。
然而,在严格遵守合同生效与有效期规定的情况下,若两份合同中出现了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我们通常会选择将最后签订的那份合同作为处理问题的基准。
关于这一点,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明确规定,当双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来订立合同时,只有当所有当事人都已签署、加盖公章或者按下指纹的时候,合同才正式成立。
在此之前,即使一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也表示接受,但只要没有完成上述步骤,该合同仍然不能被视为正式成立。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可能会对某些类型的合同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订立,而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来决定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并未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只要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也表示接受,那么该合同同样能够被视为正式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