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土地征收时,我们应该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得以维护并且长期的生存需求得到持续保障。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依法规范、按时且全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费以及农民宅基地、其他地面上附属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金,同时还需要为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安全保障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在涉及到对农业用地进行征收的时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并发布区片综合地价来加以规定。
而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我们需综合考虑土地原来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情况,人口的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至少每隔三年就对其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当牵涉到征收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其上的附属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问题时,则交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进行具体的规定和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