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抵押贷款,必须谨慎考虑并注意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无偿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直接用于抵押贷款;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满足一定前提条件。
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企业仅能在与政府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时,按照约定缴纳足够的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才能依法享有授权,从而有权将自身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资助。
若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则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再次,抵押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此外,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需保持一致性原则。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所有相关权益也会随之一并抵押。
因此,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务必详尽列举出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再者,保险问题不容忽视。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如果其地上存在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那么抵押人就必须为这些地上建筑物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并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同时,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有效期;
最后,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