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时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具体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做出相应地处理:
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的情形下,该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假如用人单位能够维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条件,且劳动者未选择继续签署劳动合同时,那么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决定降低原有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进而不能续签劳动合同时,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