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颇为普遍的金融渠道,民间借贷主要是由自然人间,或者个体、公司等具备相关资质的主体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管此类借贷方式看似简便易行,却常常引发诸多纠纷。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若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原借款方、贷款方以及提供财务支持的第三方能够达成共识,便可通过设定股权质押来作为债务的保险措施。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传统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转移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力的所有权,从而以此作为债务偿还的保证。
在此情形下,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欠款,则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其所持有的抵押财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待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抵押之物。
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债务人或另一个独立实体担任出质人,而债权人则称为质权人,被转让的动产或权益则成为所谓的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