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中明显显示出不当乃至过度偏向某一方条件的条款,并在未经特定程序许可或审核之前,都是公认且认为有效的部分;
然而当这种含有不当和过度的条款被法定机关裁定为违法或不当后,其基础效力即刻失效,不再产生任何拘束力。
对于类似于此的带有明显利益失衡现象的条款,权益受损的一方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启动相应司法程序将此变动。
具体而言,显失公平即是指在一个特定的交易过程中,某一方通过利用自身的某些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无知或缺乏经验,使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严重背离公平、合理及互惠互利原则。
与其他不利于权益保护的条款相比,显失公平概念具备了以下几个典型特点:
(1)对交易中的双方主体均带来显著的不公正待遇。
一方被迫承担过多的责任和义务,却仅能享有我所应得权利的最低保障,甚至面临着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
而另一方则借助这一机会,从微不足道的付出中获取丰厚的回馈,我只需履行少量责任就能获得众多权利。
(2)发生交易一方所得收益或利益远远超出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合理范围或者背离正常市场价值的法则例如,标的物的采购价格远超市场可接受范围内类似物品的价格,或者针对性的服务收费标准异常的高昂等。
(3)受到损失的一方是基于某种特殊或紧急场景下才无奈签订的这份民事协议或约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