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
当债权人因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提起诉讼时,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线终端应始于公司债权人物有所知或理应有识地了解到该公司无法落实有效清算工作之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性质之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而言,如果他们未能在法定的时间期限之内,立即组建清算团队开展清算活动,使得公司的资产严重贬值、严重流失、严重损失,甚至遭到毁灭性打击,此时债权人主张这些人对公司应付债务的损失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相应的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此种申诉采取支持的态度。
同样的,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没有积极履行其清算义务,使公司的主要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档等遭受到损害,以至于无法顺利展开清算程序,此时债权人主张上述人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也将依法给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