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被告人如对于一审法院所做出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表示不服,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起算,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申请。
反之,若被害方及该案件的法定代理人(亦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的原告方)对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持有异议,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应于五日内有权寻求检察机关的协助,提出抗诉。
接受此类请求的检察机关也须在五日内作出是否进行抗诉的决定并给予请求方回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