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我国的人民法院并不直接介入劳资纠纷领域—即那种涉及劳动关系合同的争议案件;
然而,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于仲裁庭所给予的裁决决定存在异议时,人民法院则会对相关事项展开调查与审理。
换言之,所谓“劳动争议诉讼”便是针对劳动争议双方面临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于欧所做出的仲裁决定存在异议,通过合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按照法院所制定的法定程序予以审查及判责的行为过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劳动争议申请人需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且这一时效期限为一整年。
同时,仲裁时效的起始日期是从当事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权益受损害之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