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自然灾害、政治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无法实现。
此类事件具有异常性、突发性和不可预知性的特征,不能由任何一方预防、回避或是有效地处理。
不可抗力因素可导致合同全部、部分或是无固定期限的无法履行。
(2)在履行期尚未届满时,若债务人均已明示或暗示毁弃合约,即为预期违约。
这类违约行为包括通过公开声明或通告等形式告知对方,表达自身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也可以表现为隐秘的、未经明确表示但实质上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当合同中的某些关键条款被违反,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催告信后,于合法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按时履约时,便产生了当事人迟延履行最重要债务的状况。
其实质是在超过了履行期限后,债务人依然未能完成债务的清偿。
在这种情形下,拥有要求解除合同权利的单位可以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决定解除合同时限到期。
(4)如果当事人因为违约行为而无法履行合同时,这个情况就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这种情况下,无需等待履行期限的到达,被违约方在违约方履行期限结束时就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在实际案例中还有另外一些特定情况也会影响到合同纠纷的解决:
例如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都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