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效力恢复的必要条件及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首先,保险人和投保人均需充分协商并且达成共识,以恢复合同效力;
其次,投保方需要及时缴纳足额的保险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保险人和投保人已经就恢复合同效力达成一致,投保方仍有义务补缴保险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若合同效力因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暂时终止,则在保险人和投保人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投保方只需补缴保险费用,即可使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然而,如果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内,双方未能达成恢复效力的协议,那么保险人将有权解除该合同。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方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